审判权视角下的法官选任与管理模式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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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银华[1] 肖芃 

机构地区:[1]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暨法学院,教授。广东广州510006 [2]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湖北荆门448001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140-146,共7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我国司法法律体制改革评价指标体系研究"(11&ZD055)

摘  要:"选对人"和"激励人"的重要性是随着工作特定性的高低而变化的。审判权就本质而言,是一种判断权,判断的前提是关于真假、是非、曲直所引发的争端的存在。司法判断是针对真与假、是与非、曲与直等问题,根据特定的证据(事实)与既定的规则(法律),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认识。法官工作具有极强的自由裁量性,其工作特定性低,因此对法官候选人的事前信息不对称以及可能的逆向选择问题即"选对人"机制的要求相对严苛,而对组织和职位候选人之间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以及道德风险问题即"激励人"的监管制度要求则相对宽松,简而言之,法官需要严苛的入职遴选门槛,配以相对宽松的事后管理和监督。

关 键 词:法官选任 法官管理模式 工作特定性 审判权f 

分 类 号:D91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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