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于农 采伐新政助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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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章明 

出  处:《浙江林业》2014年第5期6-7,共2页Zhejiang Forestry

摘  要: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兼具经济、社会和生态三大效益。它为社会提供木质产品和非木质产品,满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消费者的日常生活需求。采伐是培育森林的重要手段。早在2004年,我省就制定了《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10年来,林业生产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形势和新要求,今年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新《办法》不仅对林木采伐管理流程、采伐范围有了明确规定,还取消了一些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的限制,从林农利益出发,放宽林木的经营权,助推林农更好地经营山林。

关 键 词:林木采伐管理 经营权 陆地生态系统 赋权 森林资源 木质产品 浙江省 工业生产 

分 类 号:S757.45[农业科学—森林经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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