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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市场周刊(资本)》2014年第5期8-8,共1页

摘  要:据财政部近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等10个省市列入2014年地方政府债自发自还试点。 2011年,财政部在上海、浙江、广东和深圳等四省市启动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工作,发债规模严格限制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2013年,自行发债试点范围扩大至包括江苏在内的六省市。专家介绍,列入自行发债的省市多为债务总额相对比较大,还债能力又相对较强的省市。

关 键 词:资讯 试点范围 地方政府 严格限制 发债规模 还债能力 国务院 财政部 

分 类 号:F812.5[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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