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实施中效果因素分析及对策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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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丰[1] 托雅[1] 袁红燕[1] 王华平[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土默特左旗支行,察素齐镇010100

出  处:《内蒙古金融研究》2014年第5期95-96,共2页

摘  要:(一)考核办法中政策的激励作用并不明显,起不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根据考核办法规定“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迭标且财务健康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可按其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申请再贷款,并享受优惠利率”、“达标县城法人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优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和开办新业务的申请”,这样的激励对于资金比较充裕、业务经营状况较好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来说.诱惑力并不大.政策效果十分有限。

关 键 词:法人金融机构 存款准备金率 再贷款 县域 考核 比例 政策效果 新增贷款 

分 类 号:F832.2[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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