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基金会治理结构的改进——以监督机制的完善为中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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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晓倩[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江汉论坛》2014年第4期55-60,共6页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组织管理模式创新和推进路径研究"(12&ZD061);司法部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团体法制的中国模式"(12SFB10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以立法模式观之,基金会的治理结构可归纳为三种样态:以美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的"理事会中心"一元结构模式、以我国法为代表的"理事会—监事会"二元结构模式和以日本法为代表的"评议员会—理事会—监事会"三元结构模式。因应基金会私法人地位的回归与组织功能的转变,我国基金会立法需要重塑治理结构,以摆脱目前二元结构模式下内部制衡缺失和外部支撑失灵的制度困境。应当建立以内部治理为主、外部治理为辅的架构,完善监事制度、优化行政监管、加强社会监督,形成交织齿合的制度群和规则束,以维护基金会的独立人格,实现其组织功能预期。

关 键 词:基金会 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 监督机制 

分 类 号:D922.2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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