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犯罪之主观要件设置的反思与重构——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之有限扩张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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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邵培樟[1] 

机构地区:[1]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浙江杭州314408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149-153,共5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目的呈现多元化趋势,固守"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素已很难实现对著作权的充分有效保护。因此,有必要对侵犯著作权犯罪之主观要件的设置进行反思,进而提出"传统—网络"二分法,即对传统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要保留营利目的要件,但应取消数字网络环境下的目的犯设置,实现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有限扩张,以适应网络技术发展背景下著作权刑事立法保护之需。并在扩大犯罪圈的同时,通过完善刑罚体系,以实现刑罚轻缓化。

关 键 词:侵犯著作权犯罪 以营利为目的 数字网络环境 有限扩张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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