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院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不足与完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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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勇[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153-156,共4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14年度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完善我国的条约司法适用制度研究"(14YS08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虽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对中国生效已经26周年了,但是我国法院适用该公约的数量偏少,而且在适用该公约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既有我国法院在应该适用CISG的案件中有时会错误地排除CISG适用,也有我国法院适用CISG时在实体方面和形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我国宪法关于条约适用问题的规定完全空白;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CISG的关系并没有理顺;我国法院严重缺乏关于CISG适用的统一解释机制;我国尚缺乏精通CISG和国际条约法知识的专业审判人员。完善中国法院适用CISG的对策势在必行,具体应该从完善我国宪法的条约适用制度、建立统一解释机制、完善适用CISG的形式和培养专业审判人员等方面着手进行。

关 键 词:中国法院 CISG 适用 不足 完善 

分 类 号:DF938[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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