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转让法律关系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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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淑莲[1] 蒋子翘[2] 

机构地区:[1]中共河北省唐山市委党校政法教研室,河北唐山063000 [2]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经济师》2014年第6期94-96,共3页

摘  要:在传统民法中以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来处理抵押物转让的问题是基本模式,但也有赋予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以物上代位性的解决方法。在抵押物转让制度上,我国立法从《民法通则》到《民法通则意见》,《担保法》到《担保法解释》,再到《物权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严格限制到绝对自由又回到宽松限制的一波三折的演变过程。基于解释论的立场进行考察,在作为我国现行担保法律体系中心的《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规定中,并没与赋予抵押权以追及效力,也没有赋予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以物上代位性,受让人也不享有涤除权。司法实践中严格《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进行操作即可。

关 键 词:抵押物 转让 追及效力 物上代位性 涤除权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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