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与侵权认定——以外国判例为研究对象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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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笑春[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广播影视与新媒体研究院

出  处:《民族艺术研究》2014年第3期147-150,共4页Ethnic Art Studi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电视创新模式的知识产权边界--电视娱乐节目的模板构成与侵权研究"(项目批准号:11YJC860005);西南政法大学重点项目(批准号:2010-XZZD14)的研究成果

摘  要:近年来,随着国际电视节目模板交易量的不断增大,其知识产权纠纷在全球范围内也不断发生。但到目前为止,电视节目模板并没有进入任何一个国家的成文法律中成为法律保护的明确对象。而在国外的一些判例中,"‘电视节目模板’能够成为独创性的表达"的版权认定,"实质性相似"的侵权认定原则,"最低限度创造性"的举证原则等,为我们现阶段在这一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了宝贵的司法经验。

关 键 词:电视节目模板 版权保护 侵权认定 实质性相似 最低限度创造性 

分 类 号:J9[艺术—电影电视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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