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论体系的逻辑构造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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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文华[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512006

出  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4期121-143,共23页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罪量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诸问题之困境与出路"(11YJC820091)

摘  要:学界有关犯罪构成论体系的学派之争主要表现为平面体系与阶层体系之争。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次序不代表犯罪构成论体系的逻辑性,不影响评价结果。根据逻辑推演模式不同,犯罪构成论体系分为分解式犯罪构成论体系与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前者在逻辑推演上表现为由总到分,犯罪是支命题。后者在逻辑推演上表现为由分到总,犯罪是联言命题。德日等国与我国通行的犯罪构成论体系分别属于分解式犯罪构成论体系与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不同的犯罪构成论体系具有不同的优缺点。分解式犯罪构成论体系的基本逻辑构造是,通过对犯罪观念形象分别进行事实限制与价值"褪色",推演犯罪成立;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的基本逻辑构造是,通过对行为分别进行事实概括与价值"着色",推演犯罪成立。

关 键 词:犯罪构成 逻辑推演模式 合成式犯罪构成论体系 分解式犯罪构成论体系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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