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第一案”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被引量: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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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林[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出  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4期171-181,共11页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  金: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风险投资合同的本土化:资本与创新的对接"(2012GN03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研究--以股东利益冲突解决机制为中心"(13YJA820007)

摘  要:"对赌协议第一案"判决作为金融创新中公司法管制干预契约自治的重要样本,其管制目的与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的悖论、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的武断捆绑及管制方法的细则化误区,存在脱离私人选择、抑制和扭曲私人选择、遮蔽私人选择等问题。主体理性选择是商事秩序的基石,公司法管制对契约自治的干预应作如下改变:在技术维度上,认真对待交易,克服管制的裁判惯性对完整理解交易构造的障碍;在规范维度上,限缩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范围,将否定合同效力作为实现管制目的的最后手段;在方法维度上,从细则化转向程序化,在主体的选择和竞争中为金融创新释放更大的自治空间。

关 键 词:“对赌协议” 契约自治 管制 理性选择 效力性强制规定 程序化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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