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辅助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以C2C交易平台中商标权侵权为视角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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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申屠彩芳[1] 

机构地区:[1]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讲师杭州310018

出  处:《浙江学刊》2014年第4期142-147,共6页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  金:浙江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2012C35031);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KYF125610006)阶段性成果

摘  要:实践中,"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权辅助侵权责任认定中的重点和难点,主要分歧在于"知道"的内涵、是否"知道"及有无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认定。"知道"应包含"明知和应知"。"明知"需证明"网络用户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侵权行为的具体知道";"应知"包括"明显知道"和"有理由知道","应知"的内容需"基本知道",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主动采取的预防措施一般不作为认定"应知"的理由。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认定需考虑商标权的特性、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及各方权益的平衡。

关 键 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商标权 辅助侵权责任 知道 合理注意义务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724.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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