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不合法 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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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荣贵[1]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肇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出  处:《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第6期22-23,共2页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摘  要:实施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但施罚也应要按一定的方式、步骤、次序进行,否则,即便罚过相当,也因程序不足或违法而导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而无效。就《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第4期刊登的《本案罚款幅度算不算改变》一案,笔者认为,剖析此案应在行政处罚程序方面用刀。

关 键 词: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程序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违法行为 危害程度 

分 类 号:TU525[建筑科学—建筑技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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