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代理制度之探究——以委托人与受托人任意解除权为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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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坚[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改革与开放》2014年第9期34-35,共2页Reform & Openning

摘  要:商事代理制度与民事代理制度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尤其体现在商事委托和民事委托中,而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并未重视其中的差异,在法律适用上也是参照民事委托。本文以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1之间的任意解除权为契机,通过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阐释在商事代理制度下,对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进行限制的正当性,以及引入代理人延后报酬请求权的合理性。

关 键 词:任意解除权 商事委托合同 延后报酬请求权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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