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部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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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亚萍[1]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管理学院

出  处:《黑龙江档案》2014年第2期41-42,共2页Heilongjiang Archives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指出,联席会议由文化部牵头,成员单位包括文化部、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共9个部门,其中并不包括国家档案局;

关 键 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档案部门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文化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展改革委员会 

分 类 号:F767.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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