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米特论法治国的概念与法律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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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东明[1] 

机构地区:[1]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22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18-25,共8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2012年教育部一般项目:<例外的挑战--后"9o11"时代西方紧急权理论研究>(项目主持人:王东明;项目编号:12YJAZH133);江西省2013年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紧急状态视域下的当代西方政治制度困境和历史局限研究"(项目主持人:王东明;项目编号:13ZZ04)

摘  要:在施米特看来,国民法治国宪法既有法治国要素,也有政治要素,国民法治国要素不能提供政治统一体和规范系统的基础,在例外状态时刻也就不能作出决断,所以需要政治的要素作出决断。法律的概念既有法治国的法律的概念,也有政治的法律概念,法治国的法律的概念会束缚国家处置危机的能力,所以必须有政治的法律概念。施米特分析法治国的原则与内涵和法律的概念的实质就是,贬抑批判议会制,抬高证成例外状态下守护宪法的总统制。

关 键 词:宪法 法治国 法律 

分 类 号:DF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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