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量刑程序中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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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明泽[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51-54,73,共5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量刑程序中的证据与证明问题研究"(11YJA82010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量刑程序的证明责任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建立以后,这个问题也更加突出。量刑程序证明责任应当是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统一,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不仅有提出证据的责任,在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时也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承担证明被告人与定罪有关以及罪重的量刑证据。辩护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法官在量刑程序中应当中立裁决,不承担证明责任,法院承担的只是对量刑事实的审查义务,以便做出公正的量刑。通过对量刑程序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可以有效地保障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从而更好地实现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

关 键 词:量刑程序 证明责任 责任分配 程序正义 

分 类 号:DF61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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