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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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付 崔兆军 

机构地区:[1]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11期65-70,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一审诉讼期间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的请求权已过仲裁时效期间而提出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00%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中有100%是工资收入,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特别仲裁时效,而另200%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具有一种惩罚性赔偿性质。

关 键 词: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法律适用 工资收入 惩罚性赔偿 时效期间 诉讼期间 人民法院 劳动报酬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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