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组织形态创新与征地型群体性事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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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汝娟[1] 祝天智[2] 

机构地区:[1]江苏师范大学,江苏徐州221116 [2]复旦大学,上海200433

出  处:《长江论坛》2014年第2期57-62,共6页Yangtze Tribun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1YJC630307);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课题(2012SJD810003);江苏师范大学校级重点课题(11XWA09)阶段性成果

摘  要:征地型群体性事件频发不仅源于征地制度缺陷,而且与农民离散化状态有密切的关系。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土地利益个人化,农民离散化。征地过程中,离散化农民缺乏组织资源来保护土地利益;由于在政府与离散化农民之间缺乏缓冲组织,故而征地变成了政府与许多农民无序化、灰色化的博弈过程,极易诱发群体性事件。使农民重新组织化并创新其形态,是预防、化解征地型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途径。

关 键 词:农民组织化 征地型群体性事件 离散化小农 

分 类 号:D631.4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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