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公共辩护理念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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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肖生[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出  处:《学海》2014年第4期81-89,共9页Academia Bimestri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福利权问题研究"(项目号:BBZX08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公共辩护理念是理解罗尔斯整个政治哲学思想发展的重要线索。从根本上说,公共辩护可以看作是自由平等公民间就他们在公共生活中采纳何种"相待之道"而进行的理由交换和论辩,它主要诉诸公民的实践理性,是公民彼此间要求理由和给出理由的一种实践。因此,政治领域的根本原则获得公共辩护的标准,不可能存在于某些理性无法理解的、未"祛魅"的实体那里;也不能等同于理论理性领域里的正确的逻辑推演或因果推导。这种检验标准只能是:在满足实践理性所有相关要求的条件下,它是自由平等、理性而又合乎情理的人们彼此都可以合理接受的原则。这个标准里蕴含着政治自由主义公共辩护事业的双重目标或双重要求:它试图为政治权威行使的正当性提供好的规范理由,但这些理由又是自由平等的公民们可以合理接受的。

关 键 词:公共辩护 政治自由主义 罗尔斯 

分 类 号:D0[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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