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理处罚模式及其效果:基于地方审计机关数据的实证检验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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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家新[1] 宋皓杰[2] 郑石桥[3] 

机构地区:[1]南京审计学院 [2]南京审计学院审计与会计学院 [3]南京审计学院审计科学研究院

出  处:《江海学刊》2014年第4期94-98,共5页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摘  要:政府审计处理处罚有两种模式,一是单罚制,也就是只对违规单位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二是双罚制,也就是既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同时还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从理论上来说,双罚制的效果好于单罚制。基于全国地方审计机关数据的实证分析显示,单罚中的上缴财政和归还原渠道资金对抑制被审计单位违规行为有显著作用,而减少财政拨款、应调账处理、移送处理都不具有显著作用,各种双罚措施都不具有显著作用。出现上述悖论的主要原因是单罚措施特别是对人的移送处理力度太小,从而对抑制被审计单位的违规行为没有显著作用。

关 键 词:审计处理处罚 单罚制 双罚制 审计效果 

分 类 号:F239.4[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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