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权与民—民间融资合法化的根据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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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丽[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南京210023

出  处:《理论与改革》2014年第4期76-80,共5页Theory and Reform

基  金: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权利冲突研究:基于法经济学视角"(12BFX010);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青年项目(项目号AOCQN20131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项目号10YJC82004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民间融资是公民的自然财产权利和法定财产权利。民间融资犯罪化保护了垄断国有金融企业的利益,实质上是对公民财产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是与民争利的行为。民间融资犯罪化夸大了民间融资的负面作用,忽略了公民的意思自治,造成公私财产权利保护的不平等,同时也导致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冲突。刑法应当还权与民,对民间融资的规制应当坚持其私权利的本质特征,对其予以平等保护,同时及时调整、清理有关民间融资的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将民间融资合法化。

关 键 词:民间融资 犯罪 财产权利 意思自治 

分 类 号:F8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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