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共企业制定专门法的必要性与制度设计——从适用《公司法》到制定《国有公共企业法》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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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安毅[1]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2

出  处:《理论与改革》2014年第4期172-175,共4页Theory and Reform

基  金: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有企业区分理论与立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BFX097

摘  要:国有公共企业是政府管理公共事业的一种工具,是为弥补市场对公用产品供给无效的产物,因此国有公共企业属于以完成公共服务为首要目标的特殊法人。国有公共企业不能适用规范市场主体、贯彻自治原则的《公司法》等民商事立法。我国有必要由全国人大制定国有公共企业法的专门法、基本法,规定国有公共企业的成立解散、组织运行、信息披露、监管等制度。

关 键 词:国有公共企业 立法 公司法 公共企业法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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