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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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明[1] 商登珲[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124-129,共6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项目编号:133XFX021);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3批面上资助项目"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研究"(项目编号:2013M53009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搭售行为日益增多,影响逐渐扩大,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根据反垄断实务部门规制垄断行为的一般路径,规制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时,可遵循以下步骤:首先,从行为主体是否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企业,行为客观方面是否违背用户需求捆绑销售互联网产品两个维度来进行事实判断;其次,从是否存在限制竞争的主观故意、对竞争有无实质损害效果、实施搭售行为有无正当理由三个维度来进行违法性分析;最后,对违法的互联网搭售行为据情节科以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关 键 词:互联网企业 搭售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规制 

分 类 号:DF4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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