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分析--以“洋奶粉案”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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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明[1,2,3] 郑淑媛[2]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2]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400012

出  处:《商业时代》2014年第17期117-119,共3页Commerci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133XFX021);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3批面上“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研究”(2013M530093)

摘  要:"洋奶粉案"等案反映我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影响比较恶劣,尽管国家发改委已对相关企业进行了重罚,但很难有效遏制我国比较严重的纵向价格垄断行为的再次发生。究其原因,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责任设置不够合理是重要诱因。因此,应健全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体系。从责任主体来看,主要是经营者及其相对人,应包括经营者的分公司或者代理商;从责任形式来看,反垄断法规定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建议增加刑事责任。此外,基于该类行为对竞争的两重效应,建议对于那些正效应大于负效应的行为豁免其法律责任。

关 键 词: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责任主体责任形式 责任豁免 

分 类 号:F726.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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