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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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出  处:《中国税务》2014年第7期44-45,共2页China Taxation

摘  要: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有关规定,明确了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接收股东划入资产、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固定资产折旧等具有普遍性问题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现对29号公告解读如下:近年来,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改制事项目益增多。在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改制过程中,经常发生各级人民政府将其拥有或控制的经营性资产划拨给国有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况。对于此类事项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在实际税收征管和纳税申报过程中,税企双方经常理解不一,从而引发分歧。29号公告对该类事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处理 基层税务机关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 企业接收 不征税收入 加速折旧 汇算 免税收入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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