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身份识别的标准与因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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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于群 

机构地区:[1]中国海商法协会

出  处:《中国远洋航务》2014年第7期70-73,共4页China Ocean Shipping Monthly

摘  要:目前,除美国、菲律宾针对无船承运人制定了单独法律及我国在《海运条例》中针对无船承运人制定了相关条款外,世界各国与国际组织均未对无船承运人制定单独的法律法规,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货运代理究竟是代理人抑或承运人(包括无船承运人)的识别还是有标准的.在缺乏法律规范的情形下,我们更多地应该求助于标准与主要因素.因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无船承运业务都是由货运代理业务延伸出来的,所以其仍归属于货运代理业务范畴.

关 键 词:无船承运人 标准 识别 货运代理业务 人身 《海运条例》 无船承运业务 法律法规 

分 类 号:U695.21[交通运输工程—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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