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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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税收征纳》2014年第6期40-40,共1页

摘  要:(2014年4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为在出口退税工作中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出口退税问题,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税务总局决定,对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口退(免)税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

关 键 词:出口退税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逾期 主管税务机关 出口退税问题 出口企业 出口货物 

分 类 号:F752.5[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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