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行为的重新界定:非法获取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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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本灿[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7期32-41,共10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孙国祥教授主持的司法部课题"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刑事法律研究"(项目编号:12SFB2026)的阶段性成果;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

摘  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并非"不能说明",也不是"持有"巨额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以"不作为"作为本罪的处罚依据具有明显的不周延性,难以涵盖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能说明或者概括性说明。持有犯罪的本质在于持有行为本身抽象的或现实的客观危险性,危险性源自于持有对象本身的重大利益相关性,财产仅仅是交换媒介,不能成为持有犯罪的对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罚的是获取巨额财产的非法行为本身,这种非法由法律推定完成,"以非法所得论"表征了这一点。"不能说明"只是"可以说明"的同义表达,为推定非法提供了出罪路径。

关 键 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实行行为 不作为 持有 非法获取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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