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条约的整体解释法——以美日欧诉中国稀土等产品出口措施案为例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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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忠法[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14年第4期142-152,共11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研究:以促进私人部门积极参与为视角"(2012BFX00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整体解释法是条约解释中的一个重要方法。稀土案中中国依据该方法主张《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1.3款是GATT1994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以利用其第20条的一般例外条款为稀土等出口采取的限制措施找到合法正当依据。专家组在审理中使用了整体解释一词,但并未予以定义;同时也未能正确运用该法来审理稀土案,最终支持了申诉方的诉求。对此,中国主要针对专家组否定第11.3款是GATT1994组成部分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中国应继续坚持运用整体解释法,并重点结合《马拉喀什协议》等确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原则,以促使上诉机构撤销专家组的相关裁定。

关 键 词:整体解释法 稀土案 GATT1994第20条 《中国入世议定书》 

分 类 号:D996.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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