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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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灿发[1,2] 林燕梅[3,4]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2]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3]美国佛蒙特法学院 [4]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出  处:《行政管理改革》2014年第6期27-32,共6页Administration Reform

摘  要: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核心的污染源监管和排放信息、环评信息的主动公开以及依申请公开和获得救济等关键环节仍存在问题。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关于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规定和发达国家信息公开的经验,我国可以通过四个途径健全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一是实施污染源监管和排放信息的系统、完整、及时和用户友好的公开;二是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平台,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全本公开;三是提供便捷、有效的依申请公开渠道,细化政府环境信息豁免公开的范围;四是激活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

关 键 词:政府环境信息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污染源监管和排放信息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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