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确定申请日对相同发明创造的“同日申请”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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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蕾[1] 俞可嘉[1]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初审部

出  处:《中国发明与专利》2014年第5期98-102,共5页China Invention & Patent

摘  要:在初审审查中,申请文件存在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缺陷时,申请人常采用补交附图对申请日重新确定的修改方式。与普通申请不同,对于同一日提出同样发明创造的"同日申请",单独对其中一件申请进行上述修改会对另一件申请产生严重的实质性影响,例如新颖性的破坏、抵触申请的产生等,从而制约授权的前景。本文通过分析"同日申请"的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克服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缺陷时出现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为代理人或申请人在选择申请策略或修改策略时提供参考。

关 键 词:同日申请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新颖性 抵触申请 重复授权 

分 类 号:TS941.5[轻工技术与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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