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燃气存在的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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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涛 

机构地区:[1]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出  处:《中华建设》2014年第6期74-75,共2页

摘  要:一、资源的富裕程度 我国城市签订的合同模式为枯竭式合同,即不但供方要提出资源保证,而且需方有权审查供方的天然气储量情况,如果遇到储备储量和供气能力产生问题或供气情况需要变化时,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的修正来予以解决,相应的合同气价可以低一些。国外的研究工作表明,对天然气短缺的国家,由于供气合同一般为20~30年,而城市的供配气管网却是永久性的公共设施,不是20~30年后可以停止供气的。因此,在新建城市供气系统之初,就应作出决策,使系统具有应变能力,优先发展替代燃料易于转换的工业用户等。对民用户,则应在气价中增加枯竭保险金,一旦天然气短缺,可用来建设代用天然气设施,以确保供气的连续性。我国规划中天然气入市的气价较高,不少工业难以承受,民用户气价一再上升后,也必将影响发展,使工程的可行性带有很大的风险性。

关 键 词:城市供气系统 天然气储量 合同模式 供气能力 工业用户 燃气 公共设施 代用天然气 

分 类 号:TU996.5[建筑科学—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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