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义学在商法上的应用——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为研究对象  被引量:7

The Application of Legal Dogmatics on Commercial Law: A Study on the Guidance Case No.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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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强[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北大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106-125,共20页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摘  要: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责任财产混同,股东对造成这一财产混同具有主观故意。指导案例15号不符合《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但关联公司在控制股东的恶意操纵下形成责任财产混同与第20条第3款的核心构成要件具有相似性,适用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也具有妥当性,因此,法院决定类推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决定是正确的。类推适用是填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方法,其适用的条件应符合如下四点:存在法律漏洞、法律解释工具失效、构成要件的相似性和适用同一法律效果的妥当性。商法作为民法之特别法,应适用与民法相同的法律方法论。当今中国商法学研究的重点不应再纠缠于商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问题,而应转向以法教义学为基本方法的解释论研究。

关 键 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刺破公司面纱 类推适用 法教义学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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