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性损害赔偿制度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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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东勇[1]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第6期98-101,共4页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摘  要:根据侵权法的一般理论,普通侵权案件应坚持“填平原则”,即追究被控侵权人的责任以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的损失为限;而对于损失的具体数额的确定一般由权利人予以举证证明.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的特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以及被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利润往往均难以计算,因此,法定赔偿的计算方式成为了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法院所通常采取的确定损害赔偿数的方式.而采取法定赔偿的计算方式,其“先天的缺陷”在于其不确定性,从而难以与“填平原则”相一致;此种情形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尤为突出.从而使如何合理、公平的确定赔偿数额成为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 键 词: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损害赔偿制度 侵犯专利权 裁量 实际损失 计算方式 法定赔偿 权利人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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