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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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建军[1] 邢晨[1]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河北企业》2014年第7期84-84,共1页

摘  要:一《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及适用在《刑法》第269条中:"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此规定可以看出转化型抢劫罪的行为人必须先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我国刑法立法原意将"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理解为有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

关 键 词:转化型抢劫罪 第269条 《刑法》 第263条 抢夺罪 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 定罪处罚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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