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在中国和德国发挥作用之比较——基于中德两国治污治堵措施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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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煜[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商情》2014年第28期374-375,共2页

摘  要:源自德国法的比例原则在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法中都已确立,并得到不同程度的适用,被誉为。然而该原则并未在我国引起足够的重视,亦未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以去年底天津市“限购+限行”政策与德国治污、治堵措施的不同为切入点,在与德国比较的基础上探究比例原则在中国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的原因。

关 键 词:比例原则 行政手段 行政目的 限令 作用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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