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涉外民商事关系中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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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照[1] 

机构地区:[1]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金华321000

出  处:《魅力中国》2014年第16期292-293,共2页

摘  要:我国2010年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对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实施至今已有三年,但在司法实践中。强制性规定与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概念仍存在混淆不清的现象,从而导致错误的适用。本文将对强制性规定做概念上的界定。并就强制性规定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总结强制性规定的特点。

关 键 词:强制性规定 法律规避 公共秩序保留 单边冲突规范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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