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去地方化的难点与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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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敏敏[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18期116-117,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司法的地方化又被称为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利益团体或党政机关的干预下从事司法活动,从而使得司法不能实现应具有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一种司法异化现象。国际社会已将司法独立作为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就其标准作出相应的规制。受制于中国特殊的历史传统以及现行制度,司法独立并未在我国真正实现,目前还存在较为严重的"司法权地方化"的格局。司法权地方化的存在不但违背司法独立的原则,也不利于我国国家主权和法制的统一,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推动司法改革已经提出了一系列的相关措施,进一步阐明了司法去地方化的必要性。本文就我国司法权去地方化价值和难点进行了阐释,据此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以实现司法真正独立。

关 键 词:司法独立 司法地方保护主义 司法权国家化 司法改革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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