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与产品侵权竞合时的合理程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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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丹 

机构地区:[1]河南省襄城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18期249-25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在发生了工伤事故时,进行工伤认定理应是顺理成章之程序选择,但工伤认定需要因工受伤的人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工作期间因职业活动受伤,举证责任很难完成。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倾向于否认劳动关系,给申请工伤认定增加了障碍。此外,工伤认定后续的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均充满了变数,且迟来的公正往往让当事人不能承受。因此,如果发生工伤时存在机械伤害或者其他产品侵权的情形,应及时对该机械产品进行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本文指出在证实有产品缺陷存在时,即可优先选择缺陷产品侵权诉讼,避免被拖入无休止的工伤赔偿程序。

关 键 词:工伤认定 产品侵权 程序选择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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