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给付中精神损害的契约性救济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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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颖玲[1] 

机构地区:[1]暨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18期272-273,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作为一种典型侵权性违约行为,加害给付不仅造成债权人的合同履行利益等相对权的损害,还伴随有债权人的其他财产甚至人身、精神利益等绝对权的损害,即产生所谓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依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22条违约与侵权的责任竞合规则,两种请求权只能择一行使。但是在加害给付中产生精神损害时,这种选择机制对其的保护便出现空缺,难以使债权人获得完全赔偿,因而,在加害给付产生精神损害的应予以契约性救济。

关 键 词:加害给付 精神损害 责任竞合 契约性救济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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