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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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荣 

机构地区:[1]福建省思明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18期279-28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2011年5月1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在法学理论界引起巨大反响。修改后的刑法条文调整了构成条件,扩大了适用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增强了可操作性,并对相关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极大增强了刑法威慑力。但是仍旧存在着不足之处,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环境立法工作仍需再接再厉,环境的刑法保护仍需加强。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构成条件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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