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种类物之货币“占有即所有”无例外吗——兼论信托与捐赠财产的法律性质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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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锡鹤[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法学》2014年第7期37-48,共12页Law Science

基  金: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项目号;J51104)建设之阶段性成果

摘  要:通说认为,作为种类物之货币占有一律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通说逻辑存在的一个前提是,未受让所有权之货币占有人使用货币时享有等额货币所有权。无此前提,货币占有人不当然享有收益权能,不当然取得所有权,货币占有人非因受让货币所有权而占有货币,发生等额债务。货币占有人占有货币而不发生债务,为财产之静态归属,货币占有人即货币价值归属人。货币占有人占有货币而发生等额债务,为财产之动态归属。货币占有丧失人为货币价值动态归属人。货币之资力收益只能归属货币价值归属人,包括静态归属人和动态归属人。货币占有之特性为消费物共有。在非消费物占有关系中,所有未必占有;在包括货币在内的消费物占有关系中,所有必须占有。

关 键 词:货币占有 有主物 无主物 信托财产 捐赠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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