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边缘性诊疗活动 避免医疗纠纷隐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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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胤纯[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内科,225500

出  处:《淮海医药》2014年第4期410-411,共2页Journal of Huaihai Medicine

摘  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开展了方便门诊、方便药房、体检。笔者认为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医疗机构开展上述活动需依法规范,避免在由上述行为导致的医疗纠纷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1边缘性诊疗活动的定义 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解释:“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做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由此可见,诊疗活动有严格的程序和目的。而边缘性诊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的非正式、未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诊疗活动,包括方便门诊、方便药房、体检、院外义诊、门诊配药等。

关 键 词:边缘性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 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 

分 类 号:R197.32[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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