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居委会组织法之我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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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卫红[1] 

机构地区:[1]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出  处:《中国民政》2014年第6期46-46,共1页China Civil Affairs

摘  要:城市居民委员会作为一种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为城市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社会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深入发展,居委会制度运行及居委会工作仍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需要在坚持“三个不变”(自治的性质不能变,基层政府与居委会的指导关系不能变,自治的功能不能变)的前提下,对《居委会组织法》做出适当的修改与完善,使之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为此,本文提出如下修改建议供参考。

关 键 词:《居委会组织法》 群众性自治组织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城市改革 居民委员会 社区建设 社会建设 制度运行 

分 类 号:D922.18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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