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定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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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金良 朱恩松 

机构地区:[1]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12期8-11,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为购买人提供毒源信息,联系介绍帮助购买毒品的,应认定为居间介绍人,与购买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在毒品购买人存在连续贩毒行为、以贩养吸等复杂情形下,居间介绍人仅对其介绍交易成功后能够查获的毒品数量承担责任。

关 键 词:贩卖毒品罪 居间 买卖 贩毒行为 承担责任 毒品数量 介绍人 人存在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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