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记录不能作为毒品再犯的依据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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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红军 王彪 

机构地区:[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12期15-17,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但并未对毒品再犯作出特殊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精神及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未成年人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过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不构成毒品再犯。

关 键 词:未成年人犯罪 毒品再犯 毒品犯罪 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修正案 特殊规定 有期徒刑 累犯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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