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未完全承担保证责任不影响行使追偿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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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林云 

机构地区:[1]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12期105-106,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保证人在保证期间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完全履行保证责任也可行使追偿权。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不能以债务人未向其清偿债务为由而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保证人可以与债务人另行签订和解协议,但不能对抗向债权人承担的保证之债。否则,担保法中保证人制度的设立形同虚设。

关 键 词:保证责任 保证人 追偿权 申请强制执行 债权人 审理过程 调解协议 保证期间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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