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低保的地方样态及其经验--以80个地方立法主体为样本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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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新龙[1] 

机构地区:[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蚌埠233030

出  处:《现代经济探讨》2014年第7期83-87,共5页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08CFX036)、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村土地融资担保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CFX076)的中间成果之一

摘  要:全国统一立法的缺失使农村低保事实上成为一种"地方性知识",而这种"地方性知识"又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非均衡性。该文通过梳理80个地方立法主体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发现农村低保的制度化率较高但法制化率极低,且制度化、法制化的进程严重迟滞于城市低保。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比较看,农村低保的发展模式、低保对象、低保标准、低保资金、家庭收入核算等具体要素,各地既有共性又各有特性。我国应当吸收各地的共性做法和有益的制度经验,合理分配立法权以实现央地之间的法律互动,加快立法进程,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低保法律体系。

关 键 词:农村低保 地方立法主体 规范性文件 形式样态 制度比较 

分 类 号:D92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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