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标人参加开标会与“否决投标”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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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牛晓霞 

机构地区:[1]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招标中心

出  处:《中国招标》2014年第24期5-8,共4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在具体的招标实践中,编制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文件,一般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版),其投标须知前附表10.6“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中有这样的规定:“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现行法律规定为‘否决投标’)处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3版)中也有同样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实在让大家困惑不已,百思而不得其解。本文认为,上述范本中的规定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标人的权利,加重了投标人的义务,属于不合理条款,今后在编制该类招标文件时,该条款应当予以删除。

关 键 词:投标人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标会 人参 法定代表人 工程施工项目 委托代理人 房屋建筑 

分 类 号:F28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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